出租屋当社会住宅有优惠,符合规定可免征营业税(资料照)
-为活络民间空屋,减轻兴建社会住宅财物压力,去年推动包租代管计划,由-委托厂商开发民间闲置住宅,透过包租代管方式出租。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若出租房屋作为社会住宅,或以包租代管方式兴办社会住宅,依照“住宅法”规定用途使用,其所收取租金及租屋服务费用,可免征营业税。
根据“住宅法”规定,在社会住宅营运期间提供居住、长期照顾服务、身心障碍服务、托育服务及幼儿园使用的租金收入,或是以包租代管方式,承租民间住宅并转租及代为管理,所收取租屋服务的费用,可免征营业税。
南区国税局官员表示,住宅所有权人或承租并转租及代管业者,响应-兴办社会住宅政策,除可帮助社会弱势族群、外地有居住需求的就学、就业人口,也可参与社会公益,并收取报酬,并实际享有免征营业税的租税优惠。
国税局说明,兴办社会住宅收取租屋服务费用,只要符合住宅法第19条各款规定的兴办方式,可适用免征营业税。国税局补充,“住宅法”第4条也规定,社会住宅是指由-兴办或奖励民间兴办,专供出租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主管机关及民间兴建的社会住宅,应以直辖市、县市辖区为计算范围,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给经济或社会弱势者,另提供一定比率给未设籍于当地且在该地区就学、就业有居住需求者。
除免课营业税外,民众若出租房屋给地方-或是包租代管业者,作为社会住宅使用,也可减免所得税,每月每屋租金收入最高可享有1万元的免税额,在计算必要损耗及费用时,还可按租金收入的60%计算,比一般包租公的43%更加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