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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中资违法来台投资 涉国安、资安、恶意挖角加重罚3倍

发布时间:2026-02-15 爽报 YesDaily.COM 202

经济部。(记者黄佩君摄)

为杜绝中资违法来台投资,立法院4月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3条之1,针对未经许可来台中资将罚锾上限自60万提高到2500万元,并可连罚。经济部昨公布细则,除明定裁罚级距外,也规定10种情况将加重2到3倍处罚,包括投资对国安有不利影响、有资安疑虑、导致国内核心技术流失、恶意挖角、恶性倒闭等,并回溯自6月1日开始实施。

中资违法来台投资引发大同案等,立院4月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3条之1加重罚则,未经许可来台中资将罚锾上限自60万提高到2500万元,并可连罚,对违法中资终于有吓阻力。

经济部3日公布裁罚基准,罚款共分为5段加总,其中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下者裁罚12万元。100万元到1000万元部分裁罚1%;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部分2%;5000万元到1亿元3%;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4%;超过5亿元部分5%。

经济部也规定,10种情况将加重2到3倍处罚,包括1.投资之经营对国家安全有不利影响、2.有资通讯安全疑虑、3.导致国内核心技术移转或流失、4.有不属于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所开放投资之业别、5.或有属于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中限制开放投资之业别。

此外包括6.在台有恶意挖角行为、7.在台恶性倒闭并造成重大劳资纠纷、8.借由投资行为遂行其背信、侵占、诈欺等刑事财产犯罪行为,经法院判决确定。或9.投资所得之利益、近2年之营业额或近2年与国内外事业资金之往来超过投资金额,认有加重处罚之必要。及10.其他情节重大者。

而除加重处罚,细则内也规定“自首条款”,可酌量减轻20%罚锾,其中包括于主管机关未发觉时主动陈报、于主管机关调查违法事实期间充分配合、投资人及其所属集团因并购交易致其侨外资转变为中资之情形。

经济部也指出,虽有加重、减轻裁罚规定,但最高、最低仍不高于、低于母法的裁罚金额规定;亦即中资违规投资者,由主管机关处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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