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日前公布两岸条例细则,回溯自六月一日开始实施。(资料照)
未经许可投资 且有危国安、恶意挖角、窃取技术等 加重罚则
为杜绝中资违法来台投资,立法院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法,针对未经许可来台中资将罚锾上限从原本六十万元提高到两千五百万元,并可连罚;经济部日前公布细则,除明定裁罚级距外,更规定十种情况将加重二到三倍处罚,包括投资对国安有不利影响、有资安疑虑、导致国内核心技术流失、恶意挖角、恶性倒闭等,且回溯自六月一日开始实施。
两岸条例细则 溯自6/1实施
立法院今年四月三读通过修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九十三条之一,加重未经许可来台中资的罚则;经济部本月三日公布裁罚基准,就中资危害台湾的十种特殊情况可加重二到三倍处罚。包括投资经营对国安有不利影响、有资通讯安全疑虑、导致国内核心技术移转或流失、在台有恶意挖角行为等,以吓阻中资违法来台设公司损我技术优势。
另针对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也同样加重处罚,包括在台恶性倒闭并造成重大劳资纠纷;借由投资行为遂行其背信、侵占、诈欺等刑事财产犯罪行为,经法院判决确定;投资所得之利益、近两年营业额或近两年与国内外事业资金之往来超过投资金额,认有加重处罚之必要。
定自首条款 酌量减20%罚锾
此外,投资不属对中资开放之业别,或属于表定限制中资投资之业别,以及情节重大者,也在加重处罚之列。
细则并规定“自首条款”,可酌量减轻二十%罚锾;包括于主管机关未发觉时主动陈报、于主管机关调查违法事实期间充分配合、投资人及其所属集团因并购交易致其侨外资转变为中资之情形。
细则内还规定罚款共分为五段加总。投资金额一百万元以下者裁罚十二万元;一百万到一千万元部分裁罚一%;一千万以上、五千万元以下部分为二%;五千万到一亿元部分为三%;一亿以上五亿元以下四%;超过五亿元部分为五%。
经济部指出,虽有加重、减轻裁罚规定,但最高、最低仍不高于、低于母法的裁罚金额规定,也就是中资违规投资者,处十二万元以上、两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