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今(4)日三读通过“政治档案条例”,国发会档管局表示,条例通过象征政治档案的征集、开放步入新的里程碑,且“条例”兼顾转型正义精神及档案当事人隐私。(资料照)
立法院今(4)日三读通过“政治档案条例”,国发会档管局表示,条例通过象征政治档案的征集、开放步入新的里程碑;条例有6大要点,除明定主管机会为国发会外,还可广纳政治档案、简化解密程序、加速开放应用、公开姓名代称及明定争议事项处理原则。
“政治档案条例”明定国发会为主管机关,由所属档案局负责征集、整理、保存及开放应用等事项;另由文化部会同相关机关,办理研究、教育事项,借由跨机关合作,发挥政治档案保存、应用及研究教育之最大整合效果。
在广纳政治档案,并强化征集保存方面。政治档案适用范围涵盖-机关(构)、政党、附随组织及党营机构等所保管,1945年8月15日到1992年11月6日期间相关档案;-机关(构)应进行政治档案清查,政党、附随组织及党营机构应依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审定结果,将档案移归为国家档案。
在简化解密程序方面。对保密逾30年的政治档案,除有法律依据外,视为解除机密,明定不得基于特定目的规避解密;经检讨仍列为永久保密者,须经原核定机关之上级机关同意,同时排除国家机密保护法及文书处理等法规适用,简化解密程序加速开放。
在加速开放应用方面。区分为档案当事人、非档案当事人及-机关(构)三种类型,并放宽政治档案开放应用范围,明定应用方式、至迟开放年限、加注补充意见、公告当事人人名索引、减免收费及资讯保护等配套措施。
在公开姓名代称方面。明定政治档案中所载公务员、证人、检举人及消息来源的姓名、化名、代号及职称,应予公开,落实转型正义,还原历史真相。
在争议事项处理方面。明定政治档案开放应用时,如有争议,将邀集转型正义、人权及档案管理等专家学者及档案当事人或其继承人代表等共同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