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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强制设“公司治理主管” 7月上路

发布时间:2026-02-16 爽报 YesDaily.COM 205

金管会修订相关办法,保险业必须设置“公司治理主管”,此措施将在本月上路(记者王孟伦摄)

为强化保险业公司治理,金管会今天表示,保险业必须应设置“公司治理主管”,以增加对董事之支援,目前已经修订相关办法及法规预告,并将于近日发布,也就是在本月上路实施。 

“公司治理主管或人员”,又被称“公司治理秘书”,这项制度设计是提供公司董事必要的支援,像是业务执行等。

金管会保险局副局长王丽惠表示,为强化保险业的公司治理,已修订“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第36条之2修正草案,主要有五大内容。

第一,除外国保险业在台分公司及保险合作社外,保险业应依公司规模、业务情况及管理需要,配置公司治理人员及主管。

第二,公司治理事务范围:至少应包括办理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相关事宜、协助董事及监察人进修及遵循法令、提供董事及监察人执行业务所需资料等。

第三, 公司治理主管应为经理级,其资格条件必须有律师、会计师执业资格或保险、证券、期货或公开发行担任法务、法令遵循、内部稽核、财务、股务或公司治理之主管职务达3年以上。

第四, 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公司治理主管得由其他职位人员兼任,但是,不得涉有利益冲突及违反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 公司治理主管辞职或解任,必须从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补行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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