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研拟“两岸合作交流之知识产权约款范例及应注意事项”。(记者林菁桦摄)
有鉴于两岸学研单位的交流增加,合作案增多,但签约过程对“知识产权”观念不清,容易签下错误、不合理契约,为此,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研拟“两岸合作交流之知识产权约款范例及应注意事项”,提供各界参考。
智慧局官员表示,两岸的大专院校与民间企业等产学合作越来越多,研发合作必须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33-1规定先进行审查,涉及知识产权部分会转由智慧局协助,但官员发现,很多契约内容观念不正确、有些根本也有违法规。
官员举例,先前有两岸团队合作,但合约却订下未来专利申请时,要由中国计划主持人作为发明人。官员说,专利权并不会因为契约订谁就属于谁,回归两岸的专利法来看,均属实质发明人。
两岸合作中最常见的是著作权问题,官员说,研究成果一定会记录,著作权即产生,最好要先厘清著作权属于学校还是教授等,否则研究成果有高度价值,容易有归属争议。
而营业秘密也需留意,官员说,常见营业秘密合约要求两岸团队要对研究过程保密,反倒疏忽研究成果保护,以营业秘密条件来看,需有合理保密措施,至少研究成果要有保密规定,否则一拿出去,心血将付之一炬。
官员透露,因两岸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等学研单位或行政机关,与中国学术单位、公司或行政机关签订各类合作契约日益增多,涉及知识产权的审理件数1年有近上百件,拟订注意事项供外界参考,盼能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