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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欲将海外资金汇回 7大提醒事项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6-02-17 爽报 YesDaily.COM 204

海外资金汇回专法可望在下月上路,会计师提出7大建议。(路透)

总统府上周公布“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俗称海外资金汇回专法)后,财政部、经济部及金管会也预告子法,预告期为7天,预计专法最快在8月15日可上路。资诚(PwC)会计师林巨峯整理专法7大注意事项,提醒台商资金汇回时应备资料、投资方式、范围及课税内容,其中,他提到财政部子法明订,透过专法汇回境外资金,就不得再就同一投资事项,另外享有其他法令所定的租税优惠,也就是说,以专法将资金汇回,将无法一并享有“产业创新条例”等租税优惠。

林巨峯向台商提出7大提醒,第1,直接投资方面,台商除了投资本业外,亦放宽可投资其他营利事业,包含新设或是既存事业,其中既存事业,必须是现金增资,不能买老股。第2,间接投资方面,“创投或私募基金”投资对象,可包括国内、外事业,但须留意,投资国内重要政策领域产业的未上市柜公司(包含兴柜公司)比例,应符合规范,即第3年大于20%,第4年大于50%。

第3,专法明订投资范围,考量台湾需要引进技术以提升产业发展,并鼓励产业创新,有关权利金及研发支出是否可列入软件或技术支出范围,另人才培训支出及国际品牌形象支出,可否列为相关必要支出,则待未来主管机关经济部最终研议。

第4,须留意投资计划应具核完成证明申请、退税的相关程序、应备文件,以及专法时限等,避免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影响优惠税率的适用。其中,投资计划完成证明的申请,须检附会计师就各项支出查核的报告。

第5,个人及营利事业已依专法规定课税者,就不得再享有其他法令所定之租税优惠,也就是台商若以专法将资金汇回,将无法一并享有“产业创新条例”等租税优惠。

第6,投资范围须符合“境外资金汇回投资产业办法”限定的3大项目,若汇回资金打算用于并购交易,可能无法符合投资范围。第7,资金25%可用于投资金融商品,金管会采正面表列,但保险部分主要限于保障型(如年金保险)与高龄化(如长照险伤害险与健康险)商品,不包含投资型或储蓄险商品,且金额只限会回资金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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