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资金汇回专法可望在下月上路,会计师提出7大建议。(路透)
总统府上周公告“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俗称海外资金汇回专法),财政部、经济部及金管会也预告子法,预告期为7天,预计专法最快在8月15日可上路。
财政部子法明订,透过专法汇回境外资金,就不得再就同一投资事项,另外享有其他法令所定的租税优惠。也就是说,以专法将资金汇回,将无法一并享有“产业创新条例”等租税优惠。
财政部解释,外界关心专法能否与产创条例优惠并用,子法的规定主要是依据“纳保法”及产创条例,租税优惠不得过度及重复原则,因此在子法中明订,海外资金汇回专法的租税优惠,不得与其他租税优惠并用,以避免重复及过度奖励。此外,产创条例也规定,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税优惠、奖励、补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享有奖励或补助。
财政部官员昨表示,子法明订不得与其他任何租税优惠并用,但事实上,中大型企业因其投资项目明确,通常会选择以行政院推动的“欢迎台商回台投资行动方案”返台投资,包括产创条例诸多优惠,加总起来所获投资抵减,也可能比海外资金汇回专法的最低税率4%更加优惠。
资诚会计师林巨峯也整理专法应注意事项,针对经济部子法,投资方式分为直接、间接投资两类。直接投资方面,台商除了投资本业外,亦放宽可投资其他营利事业,包含新设或既存事业,若投资既存事业,必须是现金增资,不能买老股。
间接投资方面,“创投或私募基金”投资对象可包括国内外事业,但须留意,投资国内重要政策领域产业的未上市柜公司(包含兴柜公司)比例,应符合规范,即第3年大于20%,第4年大于50%。
另外,针对金管会子法,林巨峯提醒,汇回资金25%用于投资金融商品,金管会采正面表列,但保险部分主要限于保障型(如年金保险)与高龄化(如长照险伤害险与健康险)商品,不包含投资型或储蓄险商品,且金额只限汇回资金的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