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代管”开立租金收据,免课征印花税。(资料照)
-去年推动“包租代管”计划,由-委托厂商开发民间闲置住宅,财政部今天(30日)发布解释令指出,由于包租业者是转租媒介,已依规定就服务费开立发票,并开立租金收据给其承租人,由于该租金收据是代替营业发票性质的银钱收据,兼具营业发票性质,依规定免课印花税。
财政部指出,本解释令是依“租赁住宅条例”规定,包租业承租符合规定的住宅,转租给其他承租人,包租业按收取租金开立的“租赁住宅包租业租金收据”(租金收据),不会课征印花税。
财政部解释,配合“租赁住宅条例”施行,财政部去年发出函释指出,租赁住宅包租业,转租个人住宅供其他承租人居住使用,应于收款时,按收取租金开立租金收据,交付其转租的承租人,包租业向屋主“承租”的金额,与“转租”给其承租人的租金的差额,则为服务费,应开立统一发票自行留存备查。根据规定,营利事业所开立的发票,兼具银钱收据性质,免课印花税。
至于租金收据方面,财政部官员说明,考量包租业为转租媒介,由于其已依规定,就服务费收入开立统一发票,并开立租金收据交付其承租人,该租金收据为代替营业发票性质的银钱收据,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兼具营业发票性质的银钱收据,就不须课征印花税。
此外,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日前也表示,若营业人出租房屋当社宅,也可免征营业税。根据“住宅法”规定,在社会住宅营运期间提供居住、长期照顾服务、身心障碍服务、托育服务及幼儿园使用的租金收入,或是以包租代管方式承租民间住宅并转租及代为管理,所收取租屋服务的费用,免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