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超收信用卡违约金,金管会要求业者退还给持卡人。今(2)日金管会召开国银总经理联系会议,研拟要求各银行在去(2018)年12月发函明确订定信用卡违约金计收方式后,至今这半年期间,若银行还有违规超收者,必须一律退还给持卡人。
2011年2月金管会曾发文规定信用卡违约金,最高连续收取期数不得超过3期,但金检时却发现有银行误解意涵,连续收3期后停收1期,又重新计收3期的违约金。金管会原本仅发现某一银行有这样情况,要求退还溢收金额,但之后全面清查却发现,许多业者也是如此解读法规,等于溢收违约金情形普遍。
因此,去年底金管会重新解释,强调持卡人持续违约的情况下,银行收取违约金最多就是连续3期,之后无论持卡人是否再新增刷卡金额,银行都不能再收取违约金,银行若有解读错误者,应主动退回溢收的违约金。
原本金管会有意要求业者退回2011年起的溢收金额,期间长达8年,但由于许多客户已失联,退还作业困难,因此拍板银行退还溢收违约金,从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市场推估,以36家银行计算,因为违规超收必须退还给持卡人的金额,总计约有数千万元。
事实上,各银行违规态样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持卡人未缴足“最低应缴金额”且已连续收了3期违约金后,第4期不收,而从第5期又接着收取;第二类是有银行收完前3期违约金,第四期持卡人又因没缴足“新增消费款项”,所以又继续收;第三类是已收完前3期违约金,第4期持卡人没缴足“最低应缴款”,银行即又开始重新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