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表示,纳税人在2016年元旦后取得的房屋、土地,均应于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资料照)
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指出,由于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是采自行申报制,过去曾发生纳税人在“非自愿”状况下,其名下房地被其他共有人移转的案例,依规定应按房地合一新制课税的房屋、土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都应在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天内办理申报,若有应纳税额也应据实缴纳,否则将被受罚。
台北国税局举案例指出,过去曾发生一名纳税义务人甲君,与其他共有人在2017年3月27日取得房地所有权,但该名共有人未经甲君同意之下,就依土地法规定将该房地出售,并于同年8月31日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
由于该房地系于2016年元旦后取得,属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的课税范畴,甲君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但考量此情况符合“非自愿性”交易事由,因此改按税率20%核定补征税额60余万元,并处罚锾30余万元,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该其他共有人未经其同意就出售该房地,认为应免罚。
国税局说明,考量个人因调职、非自愿性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致须交易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之房屋、土地,如适用短期35%或45%的高税率有不合理之处,如符合财政部公告之非自愿-易事由,则可改按税率20%课征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
国税局官员进一步解释,甲君虽符合财政部公告的非自愿-易事由,税率可由45%降为20%,但核有未依限申报纳税,有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过失,因此还是要依规定开罚。
国税局呼吁,纳税人在2016年元旦后取得的房屋、土地,均应于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如有应纳税额则应据实缴纳,未依规定办理申报且有漏税情事者,除依法补征应纳税额外,并按补征税额处3倍以下罚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