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国税局提醒,离婚夫妻申报综所税要注意,如果是由法院判决离婚情形,离婚年度是以判决日为准,并非离婚登记日,应注意别混淆,以免在无婚姻关系状态下错误合并申报,遭补税处罚。台北国税局表示,根据税法规定,结婚及离婚当年,双方可以自行选择综所税要分开还是合并申报,但结婚后的下个年度,就必须合并申报,离婚后的下个年度,因婚姻关系已不存在,则不能再合并申报。台北国税局提醒,不过,离婚情形要特别留意,虽然一般离婚案件,大多是以向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日子来判断离婚生效年度,但这只限“两愿离婚”状况;如果离婚已闹上法院,根据财政部的相关函释,要以判决离婚日作为离婚生效年度,而不是登记离婚年度。台北国税局举例,先前就有一件案例,夫妇两人在201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17年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但两人2017年仍采合并申报,事后被国税局发现,将两人改为分开申报,在剔除配偶免税额、标准扣除额后,其中一方必须补税,并得依法处以罚锾。台北国税局表示,上述案例中,夫妇两人在2016年还可合并申报,但2017年起,因法院判决婚姻关系已不存在,即使还没向户政机关完成登记,一样不能合并申报,以免面临补税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