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房地合一新制课税规定,不论有无应纳税额,都应在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次日起算30天内办理申报,以免遭罚。(资料照)
日前曾发生有纳税义务人在“非自愿”状况下,其名下房地被其他共有人移转,该纳税人未在期限内申报纳税,因而遭罚,造成该纳税人相当不服。财政部台北国税局对此解释,依房地合一新制课税规定,不论有无应纳税额,都应在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次日起算30天内办理申报,以免遭罚;若案件符合“非自愿性”交易事由,可由最高45%税率降为20%税率课税。
若符“非自愿性”交易 最高45%税率可降为20%
国税局表示,日前一名纳税人甲君,与其他共有人在2017年3月27日取得房地所有权,但该名共有人未经甲君同意,就依土地法规定将该房地出售,并于同年8月31日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
由于该房地是在2016年元旦后取得,应于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次日起算30天内,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甲君案例符合“非自愿性”交易事由,虽可由最高45%税率降为20%税率课税,补征税额60多万元,但甲君未在期限内申报,遭处罚锾30多万元。
国税局解释,甲君虽符合“非自愿性”交易事由,税率可降为20%课税,但甲君未依限申报纳税,有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过失,因此依规定不得免于罚则。
国税局提醒,纳税人在2016年元旦后取得的房屋、土地,均应于期限内完成申报,若有应纳税额就应据实缴纳,未依规定办理申报且有漏税情事者,除依法补征应纳税额外,并按补征税额处3倍以下罚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