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保全公会违反公平交易法联合行为规定,遭公平会处以新台币40万元罚锾。(资料照)
公平会委员会议今通过,桃园市保全公会限制保全公司自由决定驻卫保全服务报价的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联合行为规定,今天决议处桃市保全公会新台币40万元罚锾。
根据公平会调查,桃市保全公会借由会员大会决议通过自律公约,属同业公会会员大会的决议,另桃市保全公会也召开理监事会议,决议订定105年至108年历年的自律公约报价参考基准,并以公会名义函送会员。
不只如此,桃市保全公会还通知报价低于其所订定报价参考基准的会员,到场说明原因,并对多名会员以违反自律公约第3条第15款为由,对会员加以裁罚,要求会员将暂收款捐赠予该公会,此举已符合公平法第14条第4项同业公会藉会员大会及理监事会议决议以约束事业的行为。
公平会指出,桃市保全公会限制会员报价、不得低于该公会所订的报价参考基准,阻碍会员弹性决定价格的空间,也剥夺交易相对人能获取较有利价格的机会,且桃市保全公会所属会员总营业额市占率近5成,因此桃市保全公会此举,足以影响市场供需,违反公平法第15条第1项联合行为禁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