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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金专法禁并用其他租税优惠 KPMG:恐失去专法鼓励投资的立意

发布时间:2026-02-18 爽报 YesDaily.COM 206

海外资金汇回专法将上路,会计师认为,财政部子法应该再审慎评估。(路透)

总统府公布“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俗称海外资金汇回专法)后,财政部、经济部及金管会都已预告子法,预计专法最快在8月15日可上路,其中,财政部子法规定,不得就同一投资事项,享有其他法令所定之租税优惠,KPMG(安侯建业)税务部首席运营官张芷认为,这可能消弭了订定专法鼓励营利事业投资收益汇回的立意。

财政部子法明订,透过专法汇回境外资金,就不得再就同一投资事项,另外享有其他法令所定的租税优惠。换句话说,以专法将资金汇回,将无法一并享有“产业创新条例”等租税优惠。

对此,张芷表示,专法是鼓励营利事业汇回海外转投资收益,可适用8%及10%之税率课税,若依规定向济部申请核准,直接投资产业及完成后,才有机会申请享有减半课税。她认为,这主要是要鼓励海外资金汇回的租税措施,也称不上租税特赦,因为企业只要投资收益不汇回,就无须缴税,-也课不到税,所以-目的是鼓励以前年度盈余资金汇回,将其资金用在实质投资上,又可以课到起码4%的税收,也可活络实质投资经济活动,搭配起来有加乘效应。

张芷进一步表示,“产创条例”的租税奖励,是针对自年度财务报表的未分配盈余,如果未分配而实质用在本身企业的产业投资上,就可抵减5%的营所税,与专法应应无互斥效果,应也无过度奖励之虞。她认为,财政部子法的规定,可能会削弱企业将海外投资收益汇回,作为直接实质投资的动力,也可能反而造成变相鼓励企业以现金增资投资其他营利事业,或是改走间接投资反而较为有利,使专法失去原本鼓励企业实质投资的立意,建议财政部审慎评估。

针对相关质疑,财政部官员日前提出4点说明,第1,将会针对“同一投资事项”做比较清楚的解释,会修条文或加注条文说明;第2,就不得重复的租税优惠,将根据现有的状况来举例说明;第3,若企业主张没有重复的租税优惠,但财政部认定有重复,将由国税局负举证责任,不会由企业负举证责任;第4,由于这方面涉及到投资规定,未来若遇到相关各案,会寻求实质投资的主管单位经济部协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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