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记者巫其伦摄)
为符课税公平及避免争议,财政部昨天发布解释令,公司在合并后,其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所概括承受原公司所持有的期货商品,不属于买卖行为,不须课征期货交易税。
财政部表示,根据期货交易税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依规定须征收期交税,但关于公司合并,由存续或新设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并而消灭公司所持有期货商品部位,是否要课征期交税,目前尚乏规范,还存在争议。
财政部解释,依据公司法规定,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其权利义务,要由合并后存续或另立的公司承受;财政部过去发出函释也指出,公司(含未经认许之境外公司)合并后,由存续公司或新设立之公司,所概括承受因合并前原公司所持有之有价证券,非买卖行为,不课征证券交易税。
但对于期货商品,目前尚无相关规定,因此,此次解释令则针对过去没有明文规定的期货商品部分说明。
举例来说,假设A、B两间公司合并,若以B公司名义存续,或新设立1家C公司,原本A公司持有的有价证券、期货商品,将由B公司或C公司概括承受,这种移转过程不属于买卖行为,就不须课期交税。
财政部说明,考量现行仅规范,因合并而概括承受原公司有价证券,不课征证券交易税,但期货商品部位移转应否课征期交税,目前尚乏明文,基于公司合并,包含本国、外国公司,为符公平及避免争议,因此发出此解释令完备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