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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金专法施行日期确定了!8/15正式上路

发布时间:2026-02-18 爽报 YesDaily.COM 204

海外资金专法将于本月15日上路。(资料照,路透)

总统府上月24日公告“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俗称海外资金汇回专法),各部会子法规也已预告,财政部及金管会的子法不须报行政院核定,经济部子法则须报行政院核定,经行政院核定后,行政院今天公布专法的施行日期,将于本月15日正式上路施行。

海外资金汇回专法规定,资金须存入专户控管5年,届满5年始每年提取1/3,届满7年才能全部提取,若被查获,将由国税局按税率20%补征差额税款。资金运用方面,可自由运用5%资金,另25%可存入信托专户或证券全权委托专户从事金融投资,不得用于购买不动产或不动产信托基金(REITs),避免炒房。另外,台商须在申请日起2年内将资金汇回。

财政部子法规定,个人及营利事业透过专法汇回境外资金并课税,不得就同一投资事项,另外享有其他法令所定的租税优惠。换句话说,以专法将资金汇回,将无法一并享有“产业创新条例”等租税优惠。

有部分会计师认为,“产创条例”的租税奖励是针对年度财务报表的未分配盈余,与专法应应无互斥效果,应也无过度奖励之虞。对此,财政部官员表示,会针对“同一投资事项”做比较清楚的解释,会在子法修条文或加注条文以说明,修正后近日将尽快公告。

经济部子法方面,订定实质投资之方式、范围及程序,将投资方式分为两类,除鼓励直接投资,更新或扩充事业规模,也奖励透过间接投资,引导资金投资涵盖多达12种类型的重要政策产业。

针对投资方式,经济部在本月2日将子法条文修正,限制投资方采设立或增资其他营利事业的直接投资方式,其取得新设或其他营利事业增资股份(出资额),应持有达4年;另外,取消教育、文化、医疗或长照机构财团法人的投资方式。

金管会子法则明订,个人或营利事业自海外汇回存入外汇存款专户的资金,可投资金融产品分为8项,第1为债券:-债券、公募公司债、金融债、国际债券;第2为股票:上市(柜)、兴柜公司股票;第3为投信基金;第4为期货ETF;第5为指数投资证券(ETN);第6为权证;第7为期货或选择权交易;第8为保障型及高龄化保险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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