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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交通公设用地 财部将修法免征土增税

发布时间:2026-02-19 爽报 YesDaily.COM 209
回应大法官第779号解释,解决非都市土地编定为交通用地并指定为公共设施用地,买卖不可免征土增税遭指违宪的问题,财政部近日先废除相关解释令,并承诺于2021年7月5日前完成土地税法修正。

7月5日大法官会议做出释字第779号解释,土地税法对都市计划法指定的公共设施保留地,免征土地增值税,但非都市土地编定为交通用地且指定为公共设施用地,却不可免征土增税,违反宪法平等原则,要求2年内完成土地税法修正,并同检讨相关解释令。

对此,财政部14日先行废止“台财税字第0900457200号函”,回应大法官第779号解释。原先“台财税字第0900457200号函”规定,非属都市计划法指定的公共设施保留地,在买卖时,不能比照依都市计划法指定的公设保留地,享有土征税免税,此解释令14日起不再援用。

财政部承诺,后续将进一步修正土地税法,目前正在研议如何适切修改条文。在修法完成前,民众买卖编定为交通用地的非都市土地,在申报并完税后,记得在缴纳期间届满翌日起30日内向稽征机关申请复查,财政部将先列管案件,视未来修法结果判断是否退税。

财政部说明,考量都市土地如果被指定为公设保留地,严重影响到地主权益,且实务上地方-常因财源等因素而延宕征收,因此,这类土地在被征收前若有转手买卖,依土地税法可以免课土增税;第779号解释认为,被编定为交通用地的非都市土地,若同样具公设性质,有被征收的可能,也应该比照免税。

财政部官员向中央社记者表示,后续会修正土地税法,化解公平性疑虑。不过,因为被编定为交通用地的非都市土地,实际上的可能用途多达8大类,除了铁路、公路等道路用途外,还有气象、公用事业电信设施等,即使是道路用途也包含私设道路。

财政部官员说,因此,现阶段必须先盘点相关法源,厘清怎样类型或条件的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符合公共设施特性,有被地方-编定、征收的可能;盘点完后,会再找内政部、地方-开会,搜集意见并讨论实务上将如何认定、证明,等各项配套完备后再提出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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