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交通公设用地买卖,财政部将在2年内修法免课土增税。(记者巫其伦摄)
土地税法规定,只有“都市计划”内的公共设施保留地在买卖时可免征土地增值税,但“非都市计划”范围者不得免征,大法官审查后认定财政部过去解释令违宪。对此,财政部近日已废除该项解释令,并回应大法官779号解释,将在2年内完成土地税法修法。
台南一名苏男的土地位于非都市计划区,其中422平方米被-划为南122线道路使用,但未征收,2013年间,土地卖给他人时,被台南税务局征收土增税20.7万元,苏男打行政诉讼抗罚都败北,因而声请释宪,主张都市计划内的交通用地免征土增税,为何非都市计划的却要课征,认为土地税法第39条与财政部相关函释,违反平等原则,要求大法官解释。
大法官在7月5日做出释字779号解释,土地税法第39条的规定,对都市计划法指定的公共设施保留地,免征土增税;非都市土地编定为交通用地,则不可免征土增税,违反宪法平等原则,要求相关机关在2年内,检讨修正土地税法相关规定。
财政部昨公告,2001年11月13日发布的函释指出,非都市土地地目为道的交通用地,不属于依都市计划法指定的公共设施保留地,在土地所有权移转时,不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依照大法官第779号解释,此函释14日起将不再适用。
财政部也表示,将检讨修正土地税法,但于修法完成前,土地所有权人移转非都市土地,按现况或依交通计划编定为交通用地,是否均属依法核定的公共设施用地,且为-征收范围,仍要询问相关机关意见。为保障纳税人权益,其申报土地移转现值,并已依法缴纳土增税后,可依相关规定,于缴纳期间届满翌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财政部将先将此类案件列管,是未来修法判断是否要退税。
财政部官员表示,目前被列为交通土地的非都市土地,包括铁路、公路、捷运系统、港埠、空运、气象、邮政、电信等,现阶段要先盘点法源,厘清哪些用地有被地方-编定、征收的可能,也会找内政部、地方-开会,待各项配套完备后再提出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