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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保险业务8大缺失 金管会开罚友邦人寿240万元

发布时间:2026-02-20 爽报 YesDaily.COM 206

友邦人寿办理保险业务有八大缺失,今天遭金管会开罚240万元。图为保险局长施琼华(资料照/记者王孟伦摄)

金管会今天公告最新裁罚令,由于英属百慕大商友邦人寿台湾分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时,违反保险法及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包括:办理电话行销及洗钱防制未落实等八大缺失,因此,核处罚锾240万元及予以5项纠正之处分。

金管会保险局官员指出,友邦人寿这项裁罚命令,是依照保险法第171条之1第4项、第5项、第149条第1项及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30条之1第1项第2款、第3款等,进行相关处分。

友邦人寿共有八项缺失:第一,委托其他公司办理“网络整合行销活动”,对于参加者之个人资料搜集作业,未发现受托者违反复委托禁止约定,且未将复委托之对象纳入监督、未定期确认受托者“个人资料之风险评估及管理机制”执行之状况,并将确认结果记录等缺失情事。

第二,友邦人寿办理非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亲赴该分公司变更要保人案件,于完成保全作业审核时仅通知新要保人,未通知原要保人。

第三,办理电话行销业务,电销人员有未依客户告知之出生日期正确记载于要保书,因而误导核保人员对客户未年满20岁者,仍予承保。

第四,办理电话行销业务,以年长者为销售对象之保单,却未充分了解保户资料或确认保单是否适合,而引发申诉,又招揽过程未将保险商品与银行利率比较,明确告知保户保单重要事项,已违反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第五,办理电话行销业务,未在电销一开始时,就明确告知所属分公司名称或服务电话。

第六,办理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有疑似洗钱预警案件却未能即时产出;第七,办理防制洗钱之机构风险评估,客户风险分数不符评估模型设定。第八,法令遵循单位对内部稽核单位查核所发现之缺失及所提改善建议,有未采取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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