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本生医(4193)表示,该公司为‘多燕瘦益生菌酵素锭’产品的代工厂商,主原料“发酵水果植物粉”由委托方提供,乔本生医收取代工费用。因主原料“发酵水果植物粉”验出含有“Desacetyl bisacodeyl”成分(为药品bisacodyl之活性代谢物)依缓起诉处分书乔本生医总监洪正昌及厂长黄嘉庆,理应注意在制造过程中是否含有或掺入西药成分,而依当时之情形亦无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因此违反药事法第82条第3项、第1项之过失罪;而乔本生医因受雇人即洪正昌及黄嘉庆执行业务,应依同法第87条之规定科处罚金。对于委托方所提供之主原料,乔本生医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要求做卫生检测,符合验收标准,另曾于106年11月间主动送经TAF(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认证之实验室,依食药署建议的方法执行西药336项成分检测,其检验结果为阴性(未检出)。 乔本生医乃于事发后至市面上随机采购二批次完整包装之‘多燕瘦益生菌酵素锭’产品,于107年12月27日分别委送SGS(执行360项西药及减肥药10项之成分检测),及腾德姆斯公司(执行380项西药之成分检测),检验结果均显示阴性(未检出)。 至于食药署检测出的“Desacetyl bisacodeyl”成分,并未在食药署公告检测的214项西药成分检测之中。 乔本生医及总监洪正昌、厂长黄嘉庆应向公库支付缓起诉处分金额新台币各250万元、80万及70万整,缓起诉期间均为1年。 改善情形,乔本生医因接受委托代工事宜配合调查后,并主动陆续修正公司内部关于签约、品管、生产等流程之控管及稽核制度,以避免未来再次发生。(编辑整理:庄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