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的“股东持股透明行动方案”,要揪出金融机构的背后藏镜人。图为金管会主委顾立雄。(资料照/记者王孟伦摄)
为推动金控及银行股权透明化,金管会今天预告相关办法修订案,要求国内金融机构大股东在向金管会申报持股时,必须揭露其背后之“实质受益人”或“最终控制权人”,但金管会也给予半年的“缓冲期”,让业者能够自行调整股权架构,预计在明年四、五月正式上路。
金管会出招,要让“藏镜人”无所遁形!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庄琇媛表示,虽然现行“金控法”已经有股权透明化的监理原则,但基于监理原则,未来各金控或银行向金管会申报的表格当中,必须清楚揭露谁是“实质受益人”及“最终控制权人”纳入。
庄琇媛指出,国内部分金融机构的股东名单,看到都是某某投资公司或某某基金会,但谁才是最后真正的大股东,根本就看不出来,这更不利于公司治理。
金管会在今年五月宣布推动“股东持股透明行动方案”,并在今天公布即预告相关办法修订草案;金管会并列出五大类别,应纳入申报的范围:第一、直接、间接持有该法人或资本超过25%之自然人。第二、透过委任、契约、协议、授权等,对该法人或团体行使控制权之自然人。
第三、对该法人或团体具决策权之自然人。第四、该法人或团体为信托之受托人时,其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信托受益人等。第五、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法人或团体为信托者,其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信托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该信托账户之人,也必须申报。
银行局指出,等未来新制实施后,金融机构大股东可于半年缓冲期内,自行检视或调整股权架构,金管会也将持续沟通,且金融机构应提醒大股东注意新制。
金管会强调,初次申报若有持股超过10%,原本就需要依规定予以审核大股东适格性;若持股超过5%或拟申请10%,应检具相关调整持股结构之规划,并向金管会申报或申请核准。
若有投资公司持股低于5%,是否就可以规避规定、也不用向金管会申报?对此,官员强调,“我们知道有些金控家族因为历史因素,可能会有多家投资公司,分散持有其金控股权”,但金管会将采取“实质认定”,也就是说,无论持股超过5%,都应主动诚实申报,若过了半年的缓冲期却未申报,就会开罚200万至1000万罚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