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清末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资料照,摘自Ebay)
日前外媒报导,指川普-企图要求中共-,偿还清朝时期留下、高达1兆美元的债务;新世代金融基金会董事长、前行政院长陈冲今(9)日发表口述文章“美中贸易战插曲 扯不清的老债券”,指川普准备追讨的这笔债务,如果是向中共-追讨,那已经过了可追讨的时间,债务已移缴中共国库;如果是向现位于台湾的中华民国-追讨,则要等到“收复大陆”才有可能,并认为川普此时追讨上个世纪的旧债“于理无据”。
图为新世代金融基金会董事长、前行政院长陈冲。(资料照)
陈冲指出,中共1949年建政后,早已在1953年公布2纸债务清偿办法,对于中共建政前,国家行局、私营银行及外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尚未清偿存款,偿付规定如下:办法公布施行后“3个月内”办理登记受偿。如逾办法公布施行后1年期限未支取者,移缴中共国库。
另外,如果川普-要向现位于台湾的“中华民国”-追讨这笔债务,则要等到“收复大陆”;陈冲表示,“现位于台湾的中华民国并未承受1949年前中华民国(大部分)的资产,有何道理偿还负债?如将资产归还‘中华民国-’,追讨负债才有讨论的基础。”
另外,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 63 条规定,国家统一前,民国38年以前在大陆发行尚未清偿之外币债券、民国38年黄金短期公债及国家行局及收受存款之金融机构在大陆撤退前所有各项债务,皆不予处理;财政部曾也于1990年发表声明,“台湾搁置偿还一切旧债务,直到收复大陆为止”。
陈冲认为,“老债清偿不是有没有法为基础,而是有没有道理要还的问题”,建议-检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3条保留上该债务仍要偿还的理由。
“美中贸易战插曲 扯不清的老债券”全文如下:
美国民众建议川普,在贸易战中提出1913年的中国债券索赔,让我想起一段往事。
当年在合作金库担任董事长时,会客室中挂了四幅印刷精美的债券(附有完整息票),有大清帝国的,也有(1949年以前)中华民国发行的,如果访客问起来,我都指著这些早年在伦敦街头买的债券,开玩笑式的回应,“中华民国欠我的”。但如果真是中华民国欠的,为什么不去要回来?
有趣的是,在合作金库合并农民银行后,也有人拿着1949年以前农民银行发行的储蓄券或存簿,声称要合库偿还。当时虽已有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 63 条规定(此规定源于国家行局在撤退大陆前所有各项债务一律暂缓支付代电40.1.5财政部台财钱发第00059号)作为不还的法律基础。但不管有没有法的基础,另外一层道理也要注意。其实中国农民银行于1949年播迁来台,总处设于台北市办公,在1950年6月依行政院令保留名义,停止营业,嗣于1966年重新核定资本1亿5千万(银圆5千万)及名称农民银行,资本均无源自大陆地区股东,于1967(56)年正式在台“复业”对外开始营业,在台复业的农民银行资产负债,并未纳入大陆中国农民银行的资产及负债,对资产负债表中没有的债务如何偿还?
1949年中共建政后即予接管中国农民银行并没收其资本及所有财产,所经营之储蓄业务及部分机构,改组为大陆人民银行之业务部门。于1953年发布施行“中央人民-政务院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暨“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登记办法”,对于中共建政前,国家行局、私营银行及外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尚未清偿存款,偿付规定如下:办法公布施行后3个月内办理登记受偿。如逾办法公布施行后一年期限未支取者,移缴中共国库。惟国家行局曾发行之“节约建国储金”、“节约建国储蓄券”、“特种有奖储蓄券”、“美金节约建国储蓄券”、“乡镇公益储蓄券”等,属于公债性质,一律不予清偿。
农民银行在台复业资本来源,均未由大陆地区股东另外提拨,营运资金亦靠中华民国-政策支持始获得,其后之经营发展也是以台湾为基础。复业及营业之资力来源皆始于台湾,且在大陆地区之资产未获得相对保留,大陆地区资产对应之权利及义务,应无须由在台农民银行继受。所以1949年以前农民银行发行的债券或存款,都应向大陆-或人民银行求偿,不是向台湾的农民银行求偿。
据英国经济学人报导,美国债券持有人基金会(American Bondholders Foundation,ABF)主席毕昂(Jonna Bianco)期盼川普,能帮投资人要求中国偿还1913年发行的债券,ABF主张,虽然这些“黄金融资债券”是旧中国-于1913年发行,但现在的中国--应该要继承前-债务负责偿还。中共党媒环球时报随后就此刊文表示不愿认账,“1949年10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就对外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取消外债;外国军队退出中国领土领空领水;不承认外国使领馆的地位”。经济学人报导并提及,现位于台湾的中华民国财政部曾于1990年发表声明,“台湾搁置偿还一切旧债务,直到收复大陆为止”。
同样称中华民国,但是在台湾的中华民国并未承受1949年前中华民国(大部分)的资产,有何道理偿还负债?如将资产归还“中华民国-”,追讨负债才有讨论的基础。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 63 条规定,国家统一前,民国38年以前在大陆发行尚未清偿之外币债券、民国38年黄金短期公债及国家行局及收受存款之金融机构在大陆撤退前所有各项债务,皆不予处理。上述条例对于原大陆地区-债券及金融机构之债务,作了债务保留,至两岸统一后处理。其实对上该债务(应该不止上述列举的债务)在台湾的中华民国可以不还,也应一律不予清偿,这不是有没有法为基础,而是有没有道理要还的问题,在大陆的中华民国发行债券的负债资金用于大陆,撤退来台的中华民国如同农民银行在台复业,并未承接大陆中华民国之资产负债,此时是否也应思考检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3条保留上该债务仍要偿还的道理何在?
川普看的懂吗?应该是看不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