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放宽非法定继承人因“遗赠”取得房屋、土地,且在房地合一税新制上路后交易,符合规定也可应依照旧制申报缴税。(资料照)
房地合一税新制2016年元旦上路,在该法上路后取得的房地产,不分土地或房屋,出售或转手都要以新制申报课税,不过,财政部近日发出解释令,放宽非法定继承人因“遗赠”取得房屋、土地,且在房地合一税新制上路后交易,符合规定也可应依照旧制申报缴税。
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后,视其取得时点适用新、旧制,在2014年1月1日前出售房屋、土地,可适用旧制,房地分开课税;2016年1月1日以后,或在2014年1月1日的次日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者,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出售者,则适用房地合一课税新制。
房地合一新制规定,房屋、土地持有1年以内,依税率45%课税;持有1年以上不满2年,税率35%;持有2年以上不满10年,税率20%;持有超过10年税率则为15%;若出售“自用住宅”获利低于400万元者,则可全数免税。
财政部曾在2015年发布解释令,个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如果被继承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者,可采旧制计算房屋部分的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于次年5月底前办理结算申报;但由于继承时点、原因通常为不可抗力因素,因此财政部同意,若交易房地符合自住条件,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采旧制或新制。
财政部官员表示,日前曾发生民众在死前透过遗嘱,将房地“遗赠”给侄子自住,由于侄子取得的房屋、土地是由遗赠取得,并在2016年1月1日以后交易,依法要以新制申报缴税,但该民众主张,“遗赠”性质和“继承”类似,应比照2015年发布的解释令内容,以旧制房地分开课税。
财政部官员表示,由于国税局近日接获部分类似案例,财政部衡量后发出解释令,放宽“遗赠”交易也可用旧制申报,不过,由于国内民情还是以继承给子女为主,这类案件其实不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