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应充。(本报资料照)
二审判决理由不完备 且法条适用有矛盾
顶新制油公司前董事长魏应充被控逃漏税2.1亿余元,彰化地院一审依逃漏税罪与违反商业会计法罪等共44罪,合并判刑3年、可易科罚金328万元;台中高分院二审认为漏税金额庞大,不宜轻纵,去年12月针对违反商业会计法的7罪,改判不可易科罚金的2年有期徒刑;案经上诉,最高法院昨认为二审判决理由不完备且法条适用有矛盾,将全案撤销,发回台中高分院更审。
顶新制油公司昨回应,二审对漏报的销售额认定与事实有落差,最高法院也认为,二审未传唤专家证人、适用法条错误,相信发回全案有助厘清事实。
检方起诉时认定魏应充逃漏税2亿余元,一审轻判是因认定漏税金额只有6000多万元,二审则认为魏应充隐匿营业收入7亿余元、逃漏税2亿余元。其中7次触犯商会法的犯行,一审各量刑2月至6月可易科罚金,二审认为漏税金额逾2亿元,不宜轻纵,因此改判各7月至10月,合并应执行2年徒刑,因每罪皆超过6月,因此不得易科罚金。
最高法院昨认为,魏应充答辩指出顶新漏报销售额为5亿多元,与二审认定的7.3亿余元,相差2亿,其答辩并非全不可采,二审判决理由不完备,未厘清疑点,应传唤相关专家证人详加调查并具体说明,因此发回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