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记者巫其伦摄)
家人死后捐赠器官,符合卫生福利部规定的补助丧葬费标准,可获“亲属补助丧葬费”,且应并入死者的遗产总额中,课征遗产税。财政部近日发布解释令放宽规定,由于“亲属补助丧葬费”核属-赠与,依“所得税法”规定,可免纳所得税。
财政部表示,家人捐赠器官,-为了向其致意,会根据卫福部“捐赠尸体器官移植丧葬费补助标准”,提供家属“亲属补助丧葬费”,过去这笔费用会并入遗产总额中,计征遗产税。
举例来说,死者亲属填写捐赠尸体器官移植丧葬费申请书,并检附医院核发的捐赠器官移植证明书及死者亲属证明文件,在临终前捐出眼角膜,可获补助新台币5万元,捐赠眼角膜以外器官或多重器官,则补助新台币10万元,过去这笔金额会被并入遗产总额。
财政部官员表示,虽然实务上,因遗产税免税额为1200万元,即使计入遗产总额,几乎不太可能有课到税的问题,但财政部重新检视法规,认为课税理由不贴切,因此发布解释令,明确定义性质属-赠与,依法亲属可免就此缴纳所得税。
官员进一步解释,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因继承、遗赠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属于免税所得,不需课税,此令把“亲属补助丧葬费”核属-赠与,免课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