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记者巫其伦摄)
米塔台风来袭,财政部国税局表示,若民众或营利事业受到不可抗力灾害损失,可在30天内,报请所在地稽征机关派员勘查,并且核发灾害损失证明,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申报列举扣除,或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灾害损失费用,即可减免税捐。
综所税方面,民众因灾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于灾害发生后30天期限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由稽征机关派员实地勘查以核发灾害损失证明。至于个人损失金额在15万元以下者,可由税捐稽征机关依申报受灾相关资料及损失清单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
国税局提醒,纳税人在申报列举当年度综所税灾损扣除额时,应检附稽征机关核发的灾害损失证明,但受有保险赔偿或救助金及残值出售部分,应列为损失减项。
营所税部分,企业灾害损失报备,除应提出申请书外,也要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稽征机关派员勘查,报备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下者,也可由稽征机关依申报受灾相关资料及损失清单书面审核,不用再派员实地勘查。若未依规定报经稽征机关派员勘查,但能提出确实证据证明损失属实者,其未受保险赔偿部分仍可核实认定。
至于营业税方面,小规模营业人因天灾遭受损失无法营业,可申请扣除其未营业天数,以实际营业天数查定营业税。一般营业人的商品、原物料、在制品、半制品及制成品有灾害损失,也可报经各国税局、稽征所或服务处核准后,依规定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