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研议减免图书出版业营业税,财政部表示,不须修税法,文化部依据“文化艺术奖助条例”即可祭出免税优惠,但为确保优惠合理、适当,已请文化部审慎订定审查机制及优惠期限,完成后再回报财政部。近年台湾出版业日益萧条,文化部长郑丽君今天于立法院询答时表示,过去2年来持续与财政部协商,希望争取图书出版减免营业税,计划引用“文化艺术奖助条例”,扩大现行“文化艺术事业减免营业税及娱乐税办法”适用范围,9月初已将研议资料送交财政部,盼有好消息。财政部官员证实,日前已收到文化部来函,并已于近日回函。现行“文化艺术奖助条例”第30条规定,经认可的文化艺术事业得减免营业税及娱乐税,至于哪些文化艺术适用,则订于“文化艺术事业减免营业税及娱乐税办法”中。财政部官员指出,根据上述办法,目前展览、表演、映演及拍卖等4类文化艺术业者皆可来申请免课营业税,文化部希望能新增纳入图书业者,对象涵盖出版业者、通路业者等。财政部官员向中央社记者表示,由于免税法源主要是由文化部主管,财政部原则上尊重其意见,不过,实务上,不论展演或电影业者申请免税,都要经过一定审查程序,希望文化部能就图书业审查机制,进行更细致的研议,避免提供过度的租税优惠。财政部官员说,日前给文化部的回函,主要就审查制度提出3点注意事项,第一,制定“文化艺术奖助条例”目的在于扶植文化艺术事业,辅导艺文活动,保障文化艺术工作者,促进国家文化建设,提升国民文化水准,原则上符合立法意旨者,才能享有免税优惠。第二,是要针对图书业订定适当、弹性的审查机制,使未来实际审查机制能顺畅运作,租税优惠的提供不会过于浮滥。第三,根据纳保法规定,租税优惠不能无限期,提醒文化部须订出一定的优惠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