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今天表示,近期将预告保险业公共及社会福利事业投资管理办法3大修正重点,其中一项为禁止保险业资金,透过创投或其他方式,介入该创投及创投投资的公司的经营决策。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今天表示,为加速引导保险业资金投资国内公共建设,提升保险业资金运用的效率及简化作业程序,并为避免保险业透过投资创业投资事业规避保险法相关规定,已研拟“保险业资金办理专案运用公共及社会福利事业投资管理办法”第7条、第10条修正草案,并将于近期内预告。保险局官员指出,此次预告3大修正重点包括,第一,放宽保险业资金投资非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的投资案件,可以采事后查核的适用门槛金额,如开放投资金额在新台币5亿元以下、或于该保险公司净值5%以下者;另符合促参法的案件,也开放投资“有限合伙”型态。第二,现行重大裁罚额度是以新台币300万元为标准,这次修正回归各行为法的最低罚锾的3倍,即30万元至300万元。最后,保险业现行投资创投,以被投资创投股份25%为上限,但保险业可能跟其利害关系人共同持有该创投事业,合计持股达到控制与从属关系;像是创投投资与保险公司的部位要合计,不得超过保险法规定的10%,否则保险公司及其创投都不得再加码投资该公司。另外,这次明定保险业资金,不得透过创投或其他方式,介入该创投及创投投资的公司的经营决策,违者将处以罚锾100万元至1000万元,情节重大者另有其他惩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