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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二审认定剔除市场派候选人违法 大同:将再上诉

发布时间:2026-02-16 爽报 YesDaily.COM 204
高等法院二审今天认定大同董事会剔除市场派候选人是违法决议,后续股东会决议也无效。大同强调,当时作业合法合规,对二审判决深感遗憾,将依法提起上诉。

大同今天透过重大讯息说明,民国106年董事提名审查作业,是依据当时公司法第192条之1规定及经济部相关函释令办理,做形式审查,合法合规。

大同表示,今天高院二审判决恐对诸多事实过程未详加审酌,公司深感遗憾,后续将委请律师依法提起上诉,以维公司权益;判决定谳前,董事会将维持一贯的严谨态度,正常运作。

大同市场派股东、欣同公司兴讼主张大同公司2年前股东会决议通过林蔚山等9人董监事名单无效;二审今天认定董事会剔除市场派候选人是违法决议,因此后续的股东会决议也无效。

大同于106年5月11日举行股东会,应选9名董事,公司派提名6名董事候选人、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股东会也决议通过新的董监事改选名单,包含新任董事为林蔚山、林郭文艳、张益华、陈守煌、蔡胜文、李龙达,独立董事为苏鹏飞、刘宗德、吴启铭。

市场派的欣同投资顾问公司提起民事“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并主张,欣同公司提名杨永明、林宏信为董事候选人、林鹏良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大同在106年3月29日召开董事会审查公司派、巿场派等提名候选人,却以检附文件不齐备为由,剔除巿场派人选,决议通过公司派提名的林蔚山等9人,之后的股东会投票并决议公司派9人全上。

欣同公司主张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均违反公司法规定及股东平等原则,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今天认定董事会剔除市场派候选人是违法决议,因此后续的股东会决议也无效。

市场派指出,大同本届董事会欠缺合法的法律基础,资格不合法的董事组成董事会所做一切决议都有瑕疵,盼经济部应该核准外部股东自行召开股东临时会立即全面改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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