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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改选争议案 大同不服将上诉抗辩

发布时间:2026-02-16 爽报 YesDaily.COM 204
高等法院对106年股东会董事选举作出二审判决,大同(2371)表示,公司将委托律师上诉三审依法论法,逐一抗辩,以维大同及全体股东权益。大同强调,本件二审判决非终局确定判决,尚未定谳,106年股东会董事选举效力不受影响,对公司财务、业务与营运无影响。
大同公司指出,已于108年11月8日接获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同106年股东会董事选举决议无效,惟其判决理由与法令诸多不符,殊为遗憾!

大同强调,大同谨遵公司法及主管机关经济部多项函释规定,办理106年董事及独董选举提名审查作业,讵高院本件判决谓本院之判断不受经济部规定之拘束。兹举逾期补件效力一例:判决书大意:…,其补正期间距提名截止日期固已逾3日,惟距董事会审查日尚有十余日,…公司并无增加审查困难,…,决议剔除董事候选人资格,非有所据。
大同认为,若公司事前遵循公司法规定及主管机关规定指示办理业务,事后法院可恣意做不同解释,推翻公司法规定及主管机关函示之效力,则令企业营运管理无所适从,实有违信赖保护原则。此例一开,不但将影响所有上市柜公司董事提名,且目前所有行政法令之期限规定均将形同具文。
大同106年股东会董事选举系于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37号裁定肯认大同106年董事会改选审查程序具有公益性,就股东提名之全部候选人采同一标准为形式上审查,系属维持董事选举公平所必要,嗣后大同才依法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及独立董事,程序上具正当性、合法性。
大同重申,我们相信法官仍应遵守既定法规与企业遵循主管机关规范的实务作业准则,才不会与行政机关不同步,造成企业与广大股东之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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