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华映工会至大同(2371)公司抗议,大同上午回应:华映不敌市场压力,停止营运,欠员工薪资,本公司深感遗憾亦对华映员工处境表示同情。大同公司是华映的股东,依法为债权人,在法令允许的范围内,会持续尽全力协助。劳动部与桃园市府要求大同以企业社会责任而先垫付,如该要求不违法,大同自当遵循。惟金管会要求大同董事会需依资金贷与办法,评估风险性、合理性与必要性,以及对大同股东权益,由董事会决议行之。大同已遵旨意依相关法令对以下适法性关键问题寻求各相关-机关函释中: 1.一般资贷是营运上需要短期融通,华映已停止营运,法令是否可予适用? 2.大同如依法令可予代垫,是否与垫偿基金有同等优先受偿权?不会侵及股东权益?如无优先受偿权则受偿时间与比例无法确定,恐有侵害大同股东权益之风险。 3.贷后管理如何适用于停止营运的对象?法令如何遵循? 4.-机关如同意大同可予垫付,将来若有大同股东认为有损股东权益,大同得否以公司系应-机关要求善尽社会责任阻却违法? 5、垫偿基金是由各企业主基于互助“依法”每月按“工资比例”提缴,之后再由雇主于规定期限内偿还垫偿款,垫偿代付的申请为被欠薪员工之权利,华映员工向-提出申请垫偿基金先垫付,华映“为最终给付义务人”,仍须偿还基金之垫偿款。华映公司过去皆有依法提缴垫偿基金,现今华映与其聘任之商仲正全力处分资产中,资产能顺利处分,当可偿还华映对员工债务。惟资产处分需要时间,若未及时效,先由垫偿基金代付,后由华映偿还,是-“设置垫偿基金”关怀劳工的美意,亦是华映员工的权利。华映有决心与能力处分资产以偿还,有心人士实不应曲解为全民买单。 唯有恳请相关-机关(构)尽速予以认定与解释,解除适法性的疑虑,各方困局才能在最短时间解套。 大同为上市公司,各劳动主管机关为垫偿基金主管机关,虽要求大同公司垫付,但大同必需依上市公司各主管机关要求及命令采取并确认行为的适法性,按照证交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以维大同公司正常营运与全体股东之权益。恳请相关主管机关体恤华映员工及其家庭生计,避免社会动荡,对于前述资金贷与从宽认定或给与专案核准处理为祷。 此外,在华映资产价值足敷偿付各优先债权人含华映员工之债权前提下,-机关是否用心考虑协调相关部会,研议其他权宜融通方案可采,既可立即帮助华映员工受偿免除上街陈情之劳,-财库又不会损失分毫,是不能或不为也,自有公评。 大同公司感念华映员工的付出与辛劳,对华映员工依法表达权益诉求,本于同理心,感同身受,大同竭力协助,亦请社会各界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华映原为-支持之明星产业,但也如同全世界类似企业在面临产业剧变下而衰落,此为所有员工、企业、股东及社会悲剧。希望任何人切勿借机操弄,引发社会不安,同时吁请治安机关必须公正执法,对以他人痛苦而乐借机煽惑违法闹事者,严正依法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