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保险局抽查“退票险”,认定商品型态有疑虑,业者纷纷“喊卡”停售,却也引发业者恐利用“备查制”,闯关保险商品的疑虑,保险局将建立更完善的审查机制,防范业者的侥幸心态。产险公会10月召开“新型态商品审查会议”,审查委员对退票险的商品型态及送审方式有疑虑,要求业者陈述意见并先暂缓销售。保险局官员表示,“退票险”是因为不符合新型态商品审查的认定,包括承保范围、理赔给付方式等,才会发函请业者“陈述意见”,并没有强制要求商品下架。业者若仍然认为有这类商品开发的需求,可以向保险局回函陈述意见,在停售后改采“核准制”的方式重新报送。根据规定,新型态保险商品可采取“核准制”与“备查制”两种方式审查;前者需要经过事前审查及核准才能到市场上销售,后者则是为了顺应国际趋势、鼓励市场多元创新,采取事后备查的方式,辅以抽查机制检查商品的合适性。而财产保险商品审查应注意事项第6条规定,保险业报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的保险商品(含部分变更商品)应于销售前,先向产险公会取得保险商品编号后,得以在销售后15个工作天内检附各项文件及所送文件与报送内容相符的声明及规定传送资料。也就是说,业者可以采用“备查制”方式,报主管机关取得保险商品编号后,就可到市场上销售,再于开始销售起算15天内,提供主管机关各项检附资料即可。保险局官员说明,大多数的新保险商品会采取“备查制”,目的就是希望业者能配合市场需求,多研发新创商品,但同时间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也会建立抽查机制,从中去复查是否有认定较为模糊、处于灰色地带的商品。然而,这样机制却容易发生“假备查”的情况,根据保险局统计,每月要经过审核的新保险商品高达1000件至2000件,目前市场上有高达99%都是采取备查制的方式,容易让跟进卖类似商品的业者成冤大头。只要抽查后发现不符规定,业者就得先行下架,后续还可能因为有未先送核准制,进一步面临裁罚的问题。如何防范“漏网之鱼”或类似的乌龙事件,除了抽查的方式外,也有业者建议,比照像是强制车险,让业者以“轮值复查”的方式检查,又有相互监督的概念。不过,官员认为,强制险属于公版商品,内容较有一致性,可以采用业者轮值复查的方式,检查彼此理赔方式有无符合规定,但新创保险商品的形态较多样,较无法采用类似方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