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元旦中国“外商投资法”将正式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中国商务部部长锺山表示,这是为了确保台人投资同步享受制度改革红利,做好法律上的衔接,更好地鼓励与促进台人投资。
据新华社报导,此次修正草案主要做出两方面的修改,一是删去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举办台人投资企业实行审批、备案的规定,并相应调整第九条的文字表述。这意味着台商未来在中国设立公司将减少繁杂的行政手续。
二是调整第七条第一款关于台人投资方式的规定,不再按照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人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来划分台人投资方式,将该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修正“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主要是对应“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锺山表示,“外商投资法”于明年元旦实行后,外资三法将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对外商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简化外资企业设立的管理程序,不再对外资企业设立实行审批和备案管理,并明确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等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定。
锺山表示,这是中国外资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为确保台资同步享受改革红利,有必要根据“外商投资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修改。
中国总理李克强12日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明订台湾投资者在中国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规定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