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报导,第13届中国全国人大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今天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与“外商投资法”相衔接。据报导,修改后的台胞投资保护法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主要作出以下修改:一、删去第8条、第14条关于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审批、备案的规定,并相应将第9条改为第8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二、调整第7条第一款关于台胞投资方式的规定,不再按照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来划分台湾同胞投资方式。将该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今年3月15日,13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此前中国商务部部长锺山表示,为确保台胞投资同步享受到制度改革红利,更好地鼓励和促进台胞投资,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有必要根据外商投资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