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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明:未直接与惠普交易 若二审败诉仍可能上诉

发布时间:2026-02-13 爽报 YesDaily.COM 202
广达旗下广明光电遭美国惠普控告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广明今天表示,未直接与惠普有任何交易,即使美国上诉法院二审若仍败诉,仍有上诉至最高法院的可能性。

广明发布新闻稿说明,2019年10月22日接获律师通知,广明与惠普(HP)在德州联邦地方法院的案件已由8个人的陪审团作出事实判断,并于同年10月25日收到一审判决书。陪审团认为广明有参与价格操纵,进而与其他6家厂商连坐,全体被告被判赔1.76亿美元(约新台币52.87亿元)。

广明指出,惠普取得一审判决后,依联邦法进一步向地方法院法官要求将赔偿金提高3倍,广明也依联邦诉讼程序提出抗辩。地方法院法官在未具理由的情况下,仅以一页判决的方式就行使其裁量权,准许赔偿金提高为4.39亿美元。

广明表示,对惠普一案,广明之所以坚持不与惠普和解,是因为广明从未直接与惠普有任何交易,广明仅是索尼(新力)及飞力浦公司的代工厂,由其直接销售予惠普全球各地分公司。惠普也清楚知悉广明作为日本与欧洲大型公司的代工厂,并无操作价格的能耐。因此,惠普诉讼在事实上并无所本。

另一方面,在诉讼成本上,惠普要求的和解金额高达其他原告和解金额的数十倍,广明认为惠普的要求显非善意。因此广明在尊重美国司法机关的情况下,仅能持续与惠普周旋,而非无底线的让步。

广明认为,美国法院对广明的制造与销售行为没有管辖权。当任何美国的原告指控外国公司进行价格勾结,致使其在采购上支付过高的金额而提起违反美国国内不公平竞争法时,原告必须证明这些产品是由美国直接采购并运至美国。但在惠普案中,广明并无直接销售予惠普的交易行为。

广明强调,就惠普案的所有诉讼程序而言,美国一审法院是由陪审团就事实作出认定,二审3名法官仍然需要对一审法官就法律适用的指示与裁量权是否恰当进行判断。即使经美国上诉法院二审审理后仍判决广明败诉,本案的性质仍然有上诉至最高法院的可能性。

广明说,若经美国司法程序确认后,惠普仍需亲自至中华民国法院进行执行。我国法院在审理是否许可执行时,依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402条规定,外国判决的法院无管辖权,我国法院仍可不承认外国判决。而外国法院判决内容或诉讼程序违背我国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时,我国法院也不会承认外国判决。因此,广明将透过美国与中华民国的司法程序捍卫公司及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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