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市场派股东代表欣同公司提出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请求禁止大同董事会行使职权;大同今天表示,欣同以新台币600万元担保金要求大同董事会停摆,并不合理,将委请律师具状答辩。大同今天发布重大讯息说明,今年1月7日收到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通知,检附欣同投资顾问公司去年11月22日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定暂时状态假处分。欣同请求以新台币600万元或等值的台湾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提供担保后,就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诉字第2349号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等事件,在相关诉讼确定、和解或撤回起诉等诉讼终结前,禁止相对人林郭文艳及董事、独立董事等8人行使董事长、董事职务及公司印鉴章。欣同也向法院请求选任3位公正专业人士为大同公司临时管理人,代行董事长及董事会职务。大同表示,欣同去年11月22日向高院递状,却由台北地院今年1月3日发文通知大同,并于1月7日收到,已有相当时日,显无急迫性可言,本件假处分程序与要件均不符。大同进一步指出,欣同与其他股东于去年8月向经济部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藉以彰显其股东权,应静待主管机关裁示。大同为上市公司,欣同以新台币600万元担保金,要求大同董事会停摆,殊不合理,大同将委请律师具状答辩,保护大同公司与所有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