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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创未分配盈余优惠 投资日可弹性分期分批认定

发布时间:2026-02-13 爽报 YesDaily.COM 208
产创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优惠子法日前公告,对分期付款支付日距投资日若已逾3年是否还可减除,财政部解释,依法不可申报减除,但企业可采分批或分期兴建、交货,弹性减除多年度未分配盈余。

“产业创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2019年6月三读通过,增订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租税优惠,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若以未分配盈余进行实质投资,报税时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免征5%营所税;并于日前配合公布子法“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陈惠明说明,根据子法,此优惠自申报2018年未分配盈余税即开始适用,企业只要在盈余发生年度次年起的3年内进行实质投资、且金额逾新台币100万元即可适用优惠。在申报2018年未分配盈余税时,可将实质投资金额列为减项扣除。

陈惠明指出,目前已有许多企业开始着手清查2019年资本支出项目,评估是否可作为2018年未分配盈余的减除项目。因此,要特别提醒,与5G、智慧机械投资抵减不同,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优惠,并非以统一发票作为“投资日”的认定标准,而是就各实质投资类型分别订定。

举例来说,建筑物是以“使用执照核发日、所有权登记日或受领日”认定,软硬件设备是以“交货日”认定,技术则是以“取得日”认定。

陈惠明表示,另一方面,子法规定,企业在申报时应检附的文件包含付款证明,不过,实务上有些工程是采分期付款,即使“投资日”有落在法规范围内,但若“付款时”,分期付款的后几期,若已超出优惠限定的3年期限,是否还能符合“实质投资定义”,可能需要财政部进一步说明。

对此,财政部赋税署官员回应,按规定,投资日及支付日间不能超过3年,因此,采分期付款、但支付尾款日与投资日已逾3年,就不能申报扣除。

赋税署官员说,不过,考量商业实务,订定子法时,针对“投资日”的认定已给予一定弹性,企业未必要进行一次性投资,也可分期兴建、分批交货,假设采分期兴建,可以各期兴建完竣验收日作为投资日,若是分批交货,可以各批设备交货日做为投资日。

赋税署官员指出,企业可弹性设计兴建及交货时程,分散扣抵多年度的未分配盈余税,一样能符合3年内须进行实质投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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