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新制3月上路,劳资双方对于部分规定解释仍有模糊地带,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今再说明特休假递延、特休假报酬结算,强调特休假递延时间可短于1年、特休假结算有多少属平均工资计算期间可由劳资协商。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解释,特休假递延可以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最长就是不能超过次一年度末日,若延到次年劳工仍未休毕,雇主应给工资。例如:A劳工和资方约定每年12月底是年度结清日,特休假可递延3个月;A劳工今年特休有10天递延到明年,递延3个月到3月31日时,仍有5天没休完,就需要折算工资,或者双方可再协商再递延,最多不能超过12月31日。
递延特休假若未休完,如何折算工资?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说明,“平均工资”是指计算事由发生当日前6个月内所得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总日数的金额;“工资总额”是指计算事由发生当日前“6个月”内因工作获得报酬总额。
未休完的特休假属全年度未休假工作的报酬,其中究竟有多少未休天数属于平均工资计算期间报酬,可由劳资双方协商。
劳动部针对特休假递延和特休假报酬结算再说明。(记者李雅雯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