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法条文已过半,今进入深水区,包括半数股东可自行召集临股会等重要条文仍保留待协商,但有望在第二轮协商时过关。经济部次长王美花表示,配套方案为过半数股东可记名提案理由、请求董事会召集,若15日内董事会不召集再自行召集;召委高志鹏则表示,将在第二轮协商时进行版本讨论。
公司法修法已进入深水区,今处理近期最大争议点173条之一,该条文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之股东,得自行召集临股会;近期外界批评此为“中资插旗”条款,因该条文对股东持股期间、比率等未详细规范,质疑未来恐造成公司经营权大战根源,上次审议时民进党超过3位以上立委要求经济部需提出配套。
而昨讨论此条文,经济部也提出配套,王美花表示,配套方案为过半数股东可记名提案理由后,请求董事会召集临股会,若15日内董事会不召集,即可自行召集。经济部表示,过半数股东数量相当大,其意见仍应尊重,但配套规定也给予公司应变时间;原先整体股东会召集程序即需两到三个月,再加上15天向董事会请求期,公司即有缓冲时间。
经济部提出的配套初步反应尚佳,但高志鹏认为该条文涉及相当重大,各版本仍需要再保留磨合,因此裁示仍进入第二轮协商。
此外,为给予新创公司弹性,今也通过松绑董事会需3人以上之条款则。昨通过第192条规定未来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仅置1到2位董事,董事1人者即为董事长;不过公发公司仍遵循证交法规定,董事不得少于5人。未来新创公司即可采行“一人董事”,不需勉强凑“人头董事”才能成立公司,此外也给予非公发公司在治理经营上的弹性。
经济部外观。(记者黄佩君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