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庭三司昨日发表判词,保留高庭去年9月的裁决,指李瑋玲和李显扬无权使用李光耀口述歷史抄本。
三司在判词中解释,遗產拥有者不能直接继承李光耀在签署访谈协议时所享有的权益,也没有使用和保管录音和抄本的权利,而且李光耀生前也没有授权遗產拥有者执行这项权益。
三司指,毫无疑问,李光耀在草擬协议时,有留意到官方机密法令。在这种情况下,李光耀不可能设想到本身的遗產拥有者能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这个口述歷史抄本。
三司也指,虽然李显扬和李瑋玲表示,不会发佈任何牴触官方机密法令的信息,但他们拥有这个信息,就已经牴触其法令。
李光耀是在30多年前接受访问,並在1983年就这批口述歷史抄本的使用和保管权,同新加坡內阁秘书和国家档案馆馆长签署协议,列明一直到2000年或在李光耀去世后的5年內,抄本须由內阁秘书保管。
在內阁秘书保管抄本期间,如果未经李光耀准许,任何人都不能取得、复製或使用抄本。
李瑋玲和李显扬2015年9月入稟高庭向法院申请,要求使用和保管这批抄本,但遭高庭法官驳回申请。法官表示,高庭同意政府的观点,授权他人获取、复製或使用抄本,是李光耀个人的权利,而让遗嘱执行人隨意使用或保管抄本,並非李光耀的意愿。
今年4月,李显扬和李瑋玲提出上诉,上诉庭在聆听诉辩双方的陈述后,宣佈保留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