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者是国家的主人,但纳税者的基本权,被国家尊重了吗?2019年5月16日下午二时台北律师公会金融财税中心、税法委员会举办税法沙龙系列讲座,邀请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暨中正大学财经法律系特聘教授黄俊杰以“税法确定判决之执行”为题主讲,并以太极门冤税案为例,从实务剖析,强制执行对赋税人权可能造成的侵害与救济方式。主持人台北律师公会金融财税中心主委蔡朝安律师表示,至今台湾税法领域还存在迷雾,莫衷一是。税法常不是从原理原则出发,而是从稽征便利出发,都是财政部在提案,这是台湾特别的现象。
太极门气功养生学会自民国55年成立以来,师徒传承的门派本质从无改变,55年到79年以及86年到现在,从无因弟子赠与敬师礼或弟子之互助代办而遭课税。唯独80到85年6个年度,因侯宽仁检察官之非法起诉、移送国税局而被违法课税。
国税局唯一的课税依据就是侯宽仁违法侦办太极门所制作的起诉书资料。侯宽仁矛盾的将同笔捏造金额主张是补习班学费及营业收入,移送国税局课税;又同时诬指为诈欺所得,请求法院依法没收,既然要没收就不是应税所得,依法就不能够课税。然国税局根本无视起诉书的矛盾,也没有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77条的精神意旨,等待刑事法院判决确定所得性质,也没有给当事人说明的机会,更无依职责进行调查举证,仅凭起诉书资料就诬指太极门为补习班,将太极门弟子之敬师礼认定为所得,于86年发出违法税单。
80-85六个年度综所税,其案情完全相同,行政法院判决太极门五个年度胜诉,唯独81年度综所税却作成截然相反之判决。据黄俊杰教授研究指出,中区国税局81年度综所税课税处分,事后已经被证明关于太极门的本质及所得金额的认定都是错误,明显违背职权调查义务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在103年判决太极门胜诉,指出国税局未探究太极门之属性及特质,在107年7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再次判决太极门胜诉,针对基础事实再度指出国税局未探究太极门之属性及特质,于判决中确定太极门为气功武术修行门派,并指出,81年度综所税判决未及审酌96年刑事判决所确定之赠与事实,以及国税局公开调查所取得7,401份申明表均证明敬师礼为“赠与”,且中区国税局业已承认太极门不是补习班等新事实、新证据,证明81年度判决为枉法裁判。黄俊杰表示这个判决非常难得一见,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中区国税局基础事实认定错误,也等于推翻十几年前最高行政法院自己的判决。
针对所谓“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冤错案件如何寻求救济?黄俊杰指出,当适用法规显有错误或发现有利于当事人之新事证时,应以确保依法行政原则及个人权利有效保护原则为重。即国税局应该基于依法行政原则,站在有利于人民的立场,放弃已经行政法院判决确认的行政处分之行政执行,或将之撤销或变更,或满足当事人所提出被行政法院确定驳回之请求。强调行政程序法第117条明文规定,原处分机关对于违法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在没有该条但书之情形下,本得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撤销。
黄俊杰表示,对照国税局五个年度综所税之全新处理结果与81年度处分之结果,两者差别对待之严重程度,连诉诸一般国民之基本法律情感及基本逻辑都难以理解及接受。“除非法律变更,应税不会变成免税,免税不会变成应税,这是税捐实体法的法律关系。”黄俊杰指出当中的矛盾,并强调81年度课税处分及罚锾严重违法侵害诉愿人之财产权,本案中区国税局拒绝重开程序,维持该违法处分之存续已严重违反比例原则而超出可期待个人容忍之界限。呼吁中区国税局应负起重开程序并另为合法处理之义务。
蔡朝安表示,黄俊杰教授采取的是从纳税人保护的视角,但实务上税法都是财政部提案,都不是纳税人保护的视角,只要谈到税务机关都是用“得”,谈到纳税义务人都是用“应”,很现实!至今台湾税法领域还存在迷雾,莫衷一是,例如:一、推计课税,查不清楚就推推看?产生这样个案的悲剧。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觉得该怎么课,就怎么课,很不应该。三、协力义务的内涵等。过去在税法沙龙讲座上有学者举出所得扣缴义务的问题,如果公司怠于扣缴,最后竟然是董事长要被罚!处罚扣缴义务人不具备相当性,但税法常不是从原理原则出发,而是从稽征便利出发,都是财政部在提案,这是台湾特别的现象。但是以美国来说,二大党为了赢得选举,所提的税务提案都会从人民角度,这是我们的选举文化可以学习改变的地方。
图一:黄俊杰教授以“税法确定判决之执行”为题主讲,并以太极门税案为例,从实务剖析,强制执行对赋税人权可能造成的侵害与救济方式。
图二:蔡朝安律师表示,税法常不是从原理原则出发,而是从稽征便利出发,都是财政部在提案,这是台湾特别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