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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取回欠款 下月起两情形免税

发布时间:2026-02-14 爽报 YesDaily.COM 203

路透资料照。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过去债主(债权人)借钱给欠款人(债务人),时而遇上欠款人跑路,无法与欠款人取得联系,只好由法院强制执行对方财产;未来债主取得款项若符合2情形,可视为“本金”,不用课所得税,将于7月1日发布新解释。

赋税署表示,民众借钱给他人,只针对利息课税,因本金不属于所得,所以不用课税;举例而言,若A向B借了100元,还款金额110元,其中100元就是本金、10元为利息,须纳入利息所得课税。

不过,实务上经常发生债主找不到欠款人的情形,或是收回款项低于本金,还可能因双方当初约定“清偿款项优先用于偿清利息”,或是双方无契约约定,须依民法“利息清偿顺序优于本金”的原则,导致收回的钱被视为利息收入,不仅没收回本金,还因款项被视为利息而被课税。

赋税署将放宽规定,未来债主若能找到欠款人,双方就可更改约定,把清还款项的清偿顺序改为“本金优先受偿”,也可放弃利息请求权,就可化解课税问题。

若债主无法联系欠款人,可主张强制执行对方财产,下列2种情形可将收回款项视为本金:一,无法联系欠款人的前提下,债主可寄出存证信函通知欠款人,将拿回款项的清偿顺序改为本金优先受偿或放弃利息请求权,即可将以强制执行取回的款项当成本金;二,欠款人已死亡,强制执行取回的借款一样可以视为本金,不用课税。不过,赋税署官员指出,若债主拿回的金额高于本金,或日后又有机会收回借款,合计金额超过本金,超出部分仍会被视为利息所得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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