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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金专法将上路 会计师整理经济部子法修正4大重点

发布时间:2026-02-18 爽报 YesDaily.COM 202

海外资金汇回专法可望在8月15日上路。(路透)

总统府公布“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俗称海外资金汇回专法)后,财政部、经济部及金管会都已预告子法,经济部针对子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正,并于8月2日再次公告,预计专法最快在8月15日可上路,针对经济部子法部分修正,勤业众信会计师陈惠明今天整理出此次修正4大重点。

海外资金专法可望上路,各部会日前都已预告子法,经济部也针对子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正,本次修正多项条文,重点包括投资方式、投资计划等,其中,经济部修正后的子法明订,限制投资方采设立或增资其他营利事业的直接投资方式,其取得新设或其他营利事业增资股份(出资额),应持有达4年。

陈惠明对此提醒,若投资方采设立或增资其他营利事业的直接投资方式,因子法修正后,限制投资方须持有其所取得股份或出资额达4年,但若在投资期间,其他营利事业遇有减资,或与其他公司进行并购的问题,就会导致投资方股份减少,或因而换发他公司股票时,此状况应被排除,否则可能会造成投资方为了符合海外资金汇回专法的规定,因而影响实际执行投资计划之营利事业正常的营运规划。

他表示,由于子法限制投资方须持有其所取得股份或出资额达4年,但实际上,公司减资的状况很常见,若投资方遇到减资,假设原本有100股,因减资导致股份剩80股,此状况应列为排除事项,否则可能影响实质投资的营运。

此外,经济部子法修正后,其他3项重点还包括取消教育、文化、医疗或长照机构财团法人的投资方式;并下修与投资计划相关的必要支出,不得超过建筑物及软、硬件设备或技术等支出合计数之20%;以及增加限制创投或私募基金,除不得购买上市(柜)股票外,也不得购买不动产及国外金融商品,另外,其投资境外事业金额,也限制不得超过其资本母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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