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公布今年上半年金检缺失,在金融控股公司方面,检查主要有法令遵循制度、集团整体性防制洗钱计划、对实质利害关系人控管以及侦测集团风险监控机制等4大作业管理有欠完备,并公布其态样的缺失情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对各金融机构执行一般及专案检查,26日公布今年上半年金检缺失,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方面,检查发现有法令遵循制度、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及反武扩作业、利害关系人交易控管和风险管理共4大缺失态样。首先,金控公司的法令遵循单位每半年提报董事会法令遵循作业情形,有未揭露子公司裁罚案件,并分析裁罚事由、裁罚结果及改善情形,不利董事会检讨法令遵循制度运作有效性及督导办理改善。检查局表示,应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提报董事会,报告事项内容至少应包括对各单位就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分析原因、可能影响及提出改善建议,并且应督导发生违反重大法规的子公司,确实检讨法令遵循制度运作有效性,提出具体改善措施及督导子公司落实执行。第2,检查发现金控公司洗钱及资恐风险胃纳仅概括式、原则性规范,未建立集团层次的风险胃纳及相关量化指标。检查局指出,各子公司对客户及地域的固有风险评估方法有不一致情形,对跨子公司的集团洗钱及资恐交易态样,如在银行通路客户持大额现金购买保单,或存入大额现金用以支付证券交割款项,未建立监控机制。检查局建议,公司应就客户、地域、产品与服务、交易与通路等订定明确集团风险胃纳的量化指标,且应建立子公司一致性风险评估方法与原则与跨子公司集团洗钱及资恐交易态样的监控机制。第3,实质利害关系人定义未充分涵盖与金控及子公司负责人具经济实质或控制权的密切关系者,且未订定明确评估标准,不利法规遵循与控管交易对象。检查局表示,对于利害关系人范围的控管除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应衡量授信或交易对象与银行及保险业或银行及保险业负责人是否有经济实质或控制权的密切关系,自主纳入实质利害关系人范围加以控管,并订定内部作业规范,报经董事会通过。第4,金控公司侦测经营风险项目,如:资本适足性、资产品质、管理能力、获利能力、流动性或民众陈情等未完整提报董事会;且仅于首次订定规范时办理经营风险侦测,尚未建立定期综整评估分析机制。此外,资产管理子公司办理不动产投资或处分,公司未分析买卖价格合理性,或办理不动产出租未订定作业规范。检查局表示,董事会应认知营运所面临的风险,监督其营运结果,并对于确保建立及维持适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负有最终责任规定办理;另外,也应明确规划侦测经营风险重点及控管机制,完整提报董事会,且定期综整检视侦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