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表示,资金回台后,两情况可享有产创优惠。(资料照)
“海外资金汇回专法”八月十五日上路,台商关心能否与其他租税优惠并用?财政部昨表示,资金回台后直接投资,可与产创条例“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税基减除”并用,间接投资也可与产创条例“有限合伙创投事业透视课税”规定并用。
专法子法规定,资金汇回已享优惠税率,不得就“同一资金”享有其他法令的租税优惠,以避免重复及过度奖励;亦即专法不得与产创条例“智慧机械及5G支出投资抵减”及“天使投资人投资抵减”等租税优惠并用。
不过,财政部官员表示,若汇回资金是直接投资,可与产创条例“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税基减除”并用,因前者是针对所得优惠,和后者对未分配盈余优惠的对象不同,没有重复租税优惠的问题;至于间接投资可与“有限合伙创投事业透视课税”规定并用,二者优惠目的、客体不同,也没有重复奖励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