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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取得房屋、土地 可依旧制申报缴税

发布时间:2026-02-21 爽报 YesDaily.COM 207

(中央社资料照)

财政部近日发出解释令放宽规定,非法定继承人因“遗赠”取得房屋、土地,即使在房地合一税新制上路后出售或转手,符合规定还是可适用旧制申报缴税。

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后,视其取得时间点适用新、旧制,在2014年1月1日前出售房地,可适用旧制,房地分开课税;2016年1月1日后取得,或在2014年1月1日的次日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并于2016年1月1日后出售,则适用房地合一课税新制。

财政部过去曾发布解释令,个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如果被继承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者,可适用旧制;此外,由于继承时间点、原因通常为不可抗力因素,因此财政部认为,若交易房地符合“自住”条件,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采旧制或新制。

财政部表示,因先前解释令是放宽“继承”,但日前有民众在死前立遗嘱,将房地“遗赠”给侄子,侄子取得房地后,在2016年1月1日以后交易,依法就要以新制申报;但该民众经试算认为采旧制较为划算,主张“遗赠”性质和“继承”类似,应比照前述解释令内容,适用旧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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