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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流︰尚未接到股权转让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20 爽报 YesDaily.COM 202

太流表示,李恒隆目前仍为公司股东,对所谓股权转让相关事项,并未知悉。(资料照)

股份转让需向公司办理 才能主张相关权利

太流表示,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条第一项规定:“股份之转让,非将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簿,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因此,公司股份转让,应向公司办理转让记载后,方能转让,向公司主张相关权利,目前尚未接到股权转让相关通知,因此,依据本公司股东名簿内容,李恒隆目前仍为本公司股东,对所谓股权转让相关事项,并未知悉。

太流强调,本公司股权相关争议,已经过多件法院确定判决(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确定判决),多次确认远东集团关系企业自二○○二年以来对本公司之现金增资,合法有效;其中有多件判决,李恒隆本身亦为案件当事人,应明确了解各法院判决之认定。股权移转纵使确有其事,依法亦不影响已确定之法院判决。

针于公司法第九条第四项修正案,太流表示,无论依公司法主管机关之提案及修法后说明,或是依照立法程序中相关立法委员的发言,均可明确得知,该次修订条文系遵循法治国家“不溯及既往”的基本立法原则来进行。

太流表示,依本公司股东名簿及相关资料,李恒隆并不具本公司之经营控制权,另依本公司之子公司太平洋崇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之相关资料,李恒隆先生并非该公司之股东,亦不具该公司之经营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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