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交易所表示,阳光能源控股公司公告申报2019年上半年合并财务报告显示,净值已低于股本1/3,阳光能源台湾存托凭证(TDR)将自11月12日终止上市。证交所指出,阳光能源TDR所表彰股票仍于香港交易所上市,所以阳光能源TDR持有人除得在11月11日最后交易日前在集中交易市场卖出外,TDR持有人也可于11月7日前向其存托机构“兆丰国际商业银行”申请兑回原股持有或兑回原股出售,但投资人应注意买卖外国有价证券风险,如汇率及兑回手续费等。另外,阳光能源TDR终止上市后,存托机构将依存托契约约定,于香港交易所出售所有剩余存托股份,并扣除必要费用后,将所得价款返还阳光能源TDR持有人。至于投资人于11月8日及11月11日买进的阳光能源TDR,因证券交割日已逾最后申请兑回原股持有或出售日,以致未能向存托机构申请兑回原股持有或出售,将由存托机构于阳光能源TDR终止上市后出售存托股份,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所得价款。阳光能源在台存托机构“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及股务代理机构“元大证券”等相关机构,将会持续配合办理后续TDR持有人服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