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港区子法到位,不分国内、外销售均为100%免税。图为桃园机场自由贸易港区16-18码头。资料照)
为符合欧盟共同合作的需求,我国松绑自由港区内厂商免征营所税的优惠,立院去年三读通过“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并于今年1月上路,行政院近日公布相关办法,未来在我国境内只从事准备或辅助性质活动的营利事业,并且在自由港区内从事符合条件的货物采购、输入、储存或运送等行为,不分国内、外销售,均为100%免税,公告日起上路。
交通部与财政部昨公告指出,考量租税优惠的适用对象及免税的营业型态均已修正,将相关办法更名为“营利事业于国际机场园区内之自由贸易港区从事货物采购输入储存或运送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办法”,未来不论货物输往国内外皆免课营所税,但原本从事“简易加工”可免税则被删除,应依规定课征营所税。
修正后办法规定,适用免税的对象由过去“外国营利事业”,修正为“营利事业在境内仅从事准备或辅助性质活动者”,且过去营业行为中“储存及简易加工”项目可免税,新规定修正为符合“采购、输入、储存或运送”才可免税。
另外,免税范围也由原本“销售国外100%免税、国内仅总额10%免税”,修正为“国内、外销售均100%免税”,也就是说,未来货物不论是销往国内、外,均为100%免税。
KPMG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述营业行为应属于“非核心、必要及重要”,举例来说,若营利事业主要是经营物流运送,在我国境内从事客户货物储存或运送,就不属于“仅从事准备或辅助性质活动”,不可享有免税优惠;KPMG也提醒,企业若欲申请2019年度适用免税,最迟要在明年3月底前,向自由港区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